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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申请书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物价局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浙教计[2007]72号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

并执行:

一、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

(二)按照国家规定,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各地要重点对利用社会力量、银行贷款等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通过政府回购等办法,妥善处理利益关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和残疾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因病、因灾造成临时困难的家庭子女,其减免项目和标准由市、县政府决定

(四)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爱国主义影剧费、困难班费、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二、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严禁乱收费情况发生

(一)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对已改制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按


(未完,全文共2641字,当前显示8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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