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意见
发布时间:2012-05-3016:01:05为规范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按实际欠安排比例数和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
单位平均在职职工总数可依据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在册人数核定。
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应缴保障金=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职工人数)。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政策性导向安置。用人单位应优先招用本市残疾人就业,确需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报主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三)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年审管理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驻佛山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市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它用人单位由驻地所在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四、征收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或滞纳金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
五、年审方法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保障金征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其中,每年的4-6月为年审期,8-10月为保障金征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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