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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5-12-

3冀地税发〔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3]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未代征的单位仍执行《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河北省地方税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省残疾人联合会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

[200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机关代征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外省、市驻冀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我省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不低于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本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征收标准为:(单位上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应安排比例数—在岗残疾人职工人数)×上年度当地年平均职工工资。对暂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向各级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比例差额计算缴纳。

单位年底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单位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6个月以上),与计税工资人数一致。

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联劳服机构确认的残疾人数。

上年度本地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各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各市、县(市)、区地税机关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其总额的10%直接划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省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县(市)、区的提取比例由各市确定后,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备案。各级地税机关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就地入库分别划入省、市、县(市、区)级国库中的“其它部门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8704款。

各级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前,持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等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8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在征期内持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和残疾人证、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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