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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5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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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是国家确认其合法性的基本形式,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依法登记才能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的服务,保护自身的各项权益。本章是对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以及与之相关问题的讲解。全面系统的掌握本章的内容,对于正确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相关规定,严格登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成立登记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也是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应规范,能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健全的决策、执行、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置,能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地实施内部管理职能,保障其正常运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其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业务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数量、结构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学校,就要求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和具有管理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的配备上,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这是执行章程、实施管理、开展日常社会服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条件之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物质条件。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也可以设两个或多个。但是,无论设置几个活动场所,其设置地均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申请筹备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提交的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内设机构情况、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筹备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应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

(一)成立登记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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