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
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政策、法规。具体承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接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各项救助的申报,并对申请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索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关表册,形成记录。
三、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者形成初步意见上报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办公室。
四、三榜公布,分别公布申报、审核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保密。
五、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台帐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向其他社区提供“人户分离”申请户的相关调查材料,积极协助配合调查。
七、搞好城乡低保户动态管理,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情况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上报到乡、镇、办社会救助办公室。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八、协助落实救助对象的相关配套优惠措施。
九、按时完成上级社会救助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街道社会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工作。
1、对社区上报的经评议的社会救助名单,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入户复查,复查率必须达到100%,并将复查后的救助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2、对张榜公布后没有异议经重新调查后填注复查结果并注明,同时在各项社会救助审批表上签署“符合救助条件”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意见后,上报区社会管理救助局审批。
二、根据区社会管理救助局的安排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搞好本辖区内低保户的动态管理。
三、委托社区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四、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本街道居民提供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服务。
五、负责社区有关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调查处理社区有关人员骗取、冒领社会救助款物及优亲厚友、借低保乱收费等违法违纪事件。
六、按照“渐退帮扶”政策的要求,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再就业的服务。
七、统计上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和数据。
八、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制度
(一)凡本市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在本市范围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家庭成员中有在属地管辖规定中规定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工作的,向单位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的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3、破产、改制企业人员,失地、失业居民提供政府或者单位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证明;
4、重病病人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5、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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