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制度
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请制度
(一)凡持有我办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市2011年保障线210元/月,农村低于国家贫困线,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五种对象),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二)凡在我办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三)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由户主向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入证明;
2、重病人员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查证后原件退回;
3、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5、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证与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6、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方面的法律文书。
二、城乡低保入户调查制度
(一)村(居)民提出低保申请后,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部必须及时入户调查。必要时,办事处民政所和市社会救助局可以进行复查。
(二)入户调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认真作好调查记录,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调查表须经双方签字认可。
(三)调查必须做到“四看三问一访”,即。看住房情况、看生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问经济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访其亲友邻里周边群众。
(四)申请低保对象要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不得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情况。
(五)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初审对象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三、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机构。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驻村干部担任第一组长、村(社区居)支委会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党员、低保专干、群众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30%。
(二)民主评议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评议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未经过入户调查的对象不得排入评议程序;
4、民主评议参会人数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4/5,评议方为有效;
5、民主评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评议。
6、评议结果必须及时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民主评议方法。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评议对象获票多少顺序确定初审对象,评议对象获票须超过投票总数的2/3,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五)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处理;评议对象对评议程序或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制度
(未完,全文共7989字,当前显示142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