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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办事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项目名称】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办理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程序】

一、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与不予受理,受理单位都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未完,全文共1920字,当前显示6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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