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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

锦政办发〔2009〕42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施意见时间:2009-05-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锦州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软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为方针,“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负责研究制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及程序,负责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66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和核准;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申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预留变电设施(含变电站、配电房)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于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等基础项目,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报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

(五)市建委负责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建筑的许可,从严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报建工作,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一律不予批准;负责协调解决其所属单位种植物影响已建电力线路安全问题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审核上报工作,并纳入全市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中征地纠纷和补偿等问题;负责对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负责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变电站站址建设用地要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保证;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七)市公安局负责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环境的整顿工作,对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扣留施工设备与物资、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对盗窃电能、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于各级计划部门核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电力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限额,优先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确保永久征用地电力通道

内不再栽植树木;负责已建线路下方树木的修剪和采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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