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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和食用豆油、菜油。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参加的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商务局对其管理的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油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食等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等财政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并对所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市粮油储备公司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粮油储备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市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武商集团、中百集团、中商集团承担本市商业零售周转粮油和省内粮食产区合同粮储备任务,并对所储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油食品检验机构,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监测、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2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本市的储备粮油计划,提出分解落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由负责储存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是当年(粮食年度)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市级储备成品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原粮入库成本价格执行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储备成品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参照市场平均收购价予以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3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市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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