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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保管等经营运作、融资借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应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轮换有序、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粮油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建立代储企业库,指导协调承(代)储企业收储、轮换和管理市级储备粮油,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统筹制订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并出具专项资金拨付意见,管理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年度预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审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山市分行(下称市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各镇区负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给本镇区的粮油储备规模任务,支持、协助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34第十六条承(代)储企业根据所接受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按照约定的储备模式,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

第十七条

实施静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原则上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规范的粮油交易市场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承(代)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政府定价、自主采购和销售。实施动态储备模式的市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由承(代)储企业自主实施。

第十八条


(未完,全文共3425字,当前显示1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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