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自贡市城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包括液化石油气,以下同)企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燃气供、输、用的单位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镇燃气供、输、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城镇燃气供、输、用活动。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城建、经委、工商等部门应当共同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城建、经委等部门应当完善城镇燃气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区)安监、公安、城建、经委、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规划、城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镇燃气信息,合理编制城镇燃气配气站、管网、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安全评价单位应为城镇燃气企业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未进行安全评价合格且未经城建审查许可、工商登记注册的单位不得从事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和用气。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九条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和用气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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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燃气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气站、输气管网和设备设施;
(四)使用合格的设备、设施、器具。
第十条城镇燃气供气、输气单位应当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供气或输气:
(一)取得行政许可,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近两年消防部门对企业消防设施及消防工作的监管合格意见;
(三)质检部门对企业有关压力容器周期检测合格意见;
(四)燃气企业现状安全综合评价报告;
(五)供气合同。
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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