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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3日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是保障国家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储存安全的物质基础,必须保持与粮食宏观调控相适应的规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好本辖区内的国有粮油仓储设施,确保粮食安全。

第三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国有(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下同)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以下统称为省管粮油仓储设施):

(一)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含国债资金修建的非中储粮公司直管粮库);

(四)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命名挂牌的省粮食储备库

其它国有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国有粮油仓储设施是指国有粮食企业所属的土地、仓(库、厂)房、货场、晒场、油罐(池)、罩棚等粮油储存设施和设备,以及铁路专用线、检(化)验室、器材库、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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