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县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
第三条
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四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根据本年度上级财政对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和财政配套资金数额,结合我区实际常住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总额。
第七条
(未完,全文共1489字,当前显示4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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