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专题
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能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支持企业和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清洁生产、节能能力建设以及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效益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根据我市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市科协开展评审;负责组织、指导受资助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市经信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资金拨付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及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执行。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市经信局在资金总额不超过年度预算的情况下,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具体资助(奖励)范围和方式包括:
(一)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对用能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予以财政奖励。
(二)清洁生产奖励项目。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对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奖励。
(四)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对获得年度节能先进地区、单位予以奖励。
(五)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项目。对开展节能技术(产品)交流推广工作以及参加重点节能展会的,予以财政奖励。
(六)市政府同意资助的其他节能与循环经济项目,如注塑机伺服节能改造、节能服务与金融产业融合项目等。对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在当年的节能考核中不得为未完成等级;
(三)资助项目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产业发展方向;
(四)申报资金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四章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对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分为事后奖励和系统维护费用补助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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