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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铁路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为避免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共九类。具体品名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公布的品名为准。

本细则所称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或国际联运换装业务的铁路车站(包括在站内或有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的车站)。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1—第三条

凡在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业务的,应向安全监管办申请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安全监管办管辖范围包括。乌鲁木齐铁路局管内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二)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的规定;

(三)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2—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四)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五)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五条

申请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二)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罐)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合格证书;

(四)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技术方案;

(五)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流量计等安全计量设备;

(六)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3—

(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八)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5675字,当前显示14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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