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林木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对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木采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林木采伐审批管理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除外)林木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城城区内林木采伐由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负责审批;境内一级河道和交通国干线林木采伐分别由县水利局、交通局按相关规定逐级审批。
第五条除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实行特别审批外,采伐林木必须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县林业局。
第六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
(三)集体所有的林木,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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