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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案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实施

一、立法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适用范围。第一章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三、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3、办理治安案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五、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人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应予处罚;

4、盲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视情节:

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予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主动投案的,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六、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惩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受过治安处罚的

七、不宜进行行政拘留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

3、70周岁以上;

4、怀孕或哺乳期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八、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具体以

23、

24、

25、

26、

27、

28、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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