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0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生产、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降耗增效、清洁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利于推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环境保护、能源、农业、海洋与渔业、教育、卫生、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能源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用电量三百万千瓦时以上,或者年石油消费量一千吨以上,或者年天然气消费量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评估和审查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及生产工艺淘汰与高耗能产业限制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节能、发展和改革、能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要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等地方节能标准。


(未完,全文共11790字,当前显示148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