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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7月30日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建筑(不包括临时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所属范围内建筑工程的项目单位、规划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检测单位以及从事绿色建筑的咨询、审查、评价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施工导则和验收规范;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参与相关工作。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市(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务、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环评、用水、运营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项目分期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自2013年8月1日起,尚未进行施工图联审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政府办公建筑、学校、医院、博物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保障性住房、北戴河新区新建建筑,以及城市区内尚未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商场、写字楼、机场、车站、宾馆、饭店等)、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必须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鼓励已经完成施工图联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2013年底,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14年,城市区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25%以上。2015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面积占全市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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