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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

【发布单位】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文物保函〔2014〕65号【发布日期】

2014-01-17【生效日期】

2014-01-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国家文物局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


(未完,全文共2434字,当前显示7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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