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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规发〔2011〕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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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科教创业园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城建、国土、住房、城管、工商、税务、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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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专户存储专项资金;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七)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八)选定评估机构;

(九)订立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十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十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或者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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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资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管、国土、规划、住房、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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