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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6部门《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办〔2010〕20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预防腐败局《关于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加强我省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若干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一经发现,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

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实施

第五条国有企业是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主体,应当把《若干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立以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局面。

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国有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有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应当研究一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检查考核一次企业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若干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若干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若干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将《若干规定》作为领导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党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警示教育大会,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主要领导人员每年应当讲一次廉政党课。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等制度。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管理办法,明确具体事项、范围和决策程序,在本企业范围内予以公布。“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应当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提请讨论或者表决。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坚持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制定企务公开办法,明确企务公开事项、范围和方式,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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