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垃圾废土运输管理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安监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行政执法局、公安交警大队,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
厦门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为,落实监管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和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因超高、超载、超速、撒漏等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1999年86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土施工运输的相关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沙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以及相关车辆(包括各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自有运载土、沙石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及建设项目平整土地所需的土方。
沙石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材料。
建筑废土施工运输,是指土方施工企业自带运输车辆运载建筑废土。建筑废土运输经营企业,是指承包建筑废土运输业务的企业。第三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监管与处罚按《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的管理。(1)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筑废土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土处置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土方工程依法发包给土方施工分包单位的或将土方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以及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沙石运输发包给运输企业运输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3)禁止土方施工单位或运输企业将所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建设、施工和沙石生产、经营单位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发包给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和车辆。
第五条土方施工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企业(含运输经营企业、施工企业自行运输和沙石生产、经营企业自行运输)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建筑废土、沙石的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证。建筑废土运输应持有《建筑废土处置证》。
第六条土方施工企业(含自有运载建筑废土、沙石车辆)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专门安全监管人员;有定期教育培训制度;有对从业人员安全奖惩措施;建立每台运载车辆、装载、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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