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
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
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一、
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和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楼宇小于3万平方米;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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