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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全文5篇]

【发布单位】

81805

【发布文号】

武政办[1997]94号【发布日期】

1997-07-29【生效日期】

1997-07-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拟订的

《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29日武政办〔1997〕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武汉市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员合同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职工(包括原有职工和新职工,以下简称受聘人),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规范聘用关系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原则,以促进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受聘人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区县属事业单位实施全员合同聘用制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第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经过鉴证后成立。

第七条第七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聘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九条第九条订立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固定格式的《武汉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书》,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送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条第十条下列条款为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他聘用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受聘人被聘用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其本人与任命或聘任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为其他职工,由其本人与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事业单位新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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