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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业。宾馆客房、酒店客房、旅店。

(二)游泳场所。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

(三)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足浴、婴幼儿沐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就餐场所。餐厅、快餐厅、饭馆、火锅馆。

(六)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戏厅、舞厅、歌厅、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网吧、俱乐部。

(七)运动场馆。运动场、体育馆。

(八)交际场所。茶座、咖啡馆、酒吧。

(九)文化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购物场所。商店、超市、证券交易厅。

(十一)就诊场所。候诊室。

(十二)交通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轻轨客运舱)。

第五条《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现场审核两种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娱乐场所、交际场所、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就诊场所、交通场所。

实行现场审核的有。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运动场馆、文化场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

第六条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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