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种养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E7%BB
【发布单位】
81305【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5-13【生效日期】
1996-05-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
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为深入贯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步伐,经研究,特提出如下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健康的若干意见:
一、
一、加强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地产一级市场。房地产开发纳入全市年度经济发展的年度规模,宏观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量,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
二、
二、加强政策扶持,促进房地产开发。
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对等替换”的原则,对原有电、水容量免收福州市征收的相应的增容费,使用性质和规模改变的补交差额部分。
旧城改造项目,地段差、配套实行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为3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或拨补的事业单位计划兴建的办公楼、宿舍,应尽可能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适当价格和形式,帮助消化开发商滞销的商品房。市计委、建委、房管局应编制计划,将现有房价等方面条件适合的积压的商品住宅调整为“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并积极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促进销售。
三、
三、放宽商品房预售及转让许可条件。
开发企业在完成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始房屋基础全面施工,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给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手续,并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大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可按实际开发建设进度,分2至3次发给许可证,预售收入资金由监管银行监督使用,确保用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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