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发布单位】
82202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1998]100号【发布日期】
1998-07-15【生效日期】
1998-07-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
(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0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7〕18号)精神,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的《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998年7月15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所有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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