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国务院部委规章[共5篇]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项目采购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殊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条根据立项要求或实施管理实际情况,如技术援助项目涉及由唯一供货单位提供的物资或唯一服务单位提供的专利、专有技术服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提前与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并监督相应物资或服务提供单位向所有竞标单位落实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列明的议定采购价格和条件与唯一供货企业和专利或专有技术服务提供单位签订内部分包合同,并将分包的物资或服务任务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纳入技术援助总承包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向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实施任务通知函。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凭实施任务通知函办理技术援助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物资的检验通关。

第十二条中标单位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关键性或主体性工作任务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单位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或非主体性任务分包给其他专业技术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选择和分包金额应当在技术援助项目投标书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未完,全文共9749字,当前显示14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