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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3号【发布日期】

2008-06-19【生效日期】

2008-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23号

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为促进地震灾区工业企业依法有序恢复生产,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附件: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地震灾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保证企业依法有序的恢复生产,促进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工业企业(下简称企业)恢复生产工作,其他省份地震灾区可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恢复生产应在符合产业政策、保证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完好,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妥善处置,具备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满足灾区环境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要征得有审批权限的安监部门同意。

第二章企业恢复生产的环境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企业恢复生产的管理程序包括自查、申请、受理、核查、审批和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为保证企业恢复生产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恢复生产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对企业的厂房,生产设施、设备,环保设施、设备,供水、排水,原辅材料储存,环境管理人员等恢复生产所必需的环境要素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维修、维护、更新、补充等必要手段,保证企业恢复生产后能够正常运行。企业应完成恢复生产的自查报告(表),作为企业申请恢复生产的必要文件。

第七条第七条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企业应当根据监管级别向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恢复生产,并提交企业自查报告(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恢复生产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到申请恢复生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的情况完成企业恢复生产的核查报告(表),并对企业是否具备恢复生产做出明确结论,同时对恢复生产提出环境保护的措施。核查/自查表尽量与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有关内容一致。应有达标监测内容。

第九条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论,由恢复生产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对企业申请恢复生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恢复生产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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