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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商业街区的改造与更新

深圳市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宜居宜业的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法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山区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设备老旧、运行状况差的电梯进行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以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梯运行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业主自筹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五条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和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支出。

第六条成立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南山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七条旧梯改造办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选定专业的电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依法规要求,对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老旧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出具相应的报告,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全过程实施技术支持和监督。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南山区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更新、改造或重大修理:

(一)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的;

(二)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的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

(三)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且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技术落后,设备磨损老化严重的

第九条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凭项

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报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旧梯更新,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旧梯改造,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修理,每台给予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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