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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商业街区的改造与更新

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活动。具体范围如下: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二)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四)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六)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七)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

(八)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

(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治的区域;

(十一)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

(十二)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范围的用地。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

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一)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推进

(二)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中的产业提升改造及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装饰改造工作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其中,产业提升改造是指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包、旅游文化等项目。改造单位凭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准文件办理相关的环保、消防、工商等手续。

(三)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加建,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需要,可在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下,增加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

第五条功能改变类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产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保留部分或全部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同时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一)项目用地及保留建筑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以及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土地用途原为工业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已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土地规划为发展经营性项目用途(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根据项目改造需要,现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地功能手续,保留建筑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具体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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