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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的采伐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采伐限额是指采伐胸高直径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积消耗的最大限量(含采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资源),包括不同消耗类型(指商品材、非商品材)和不同采伐类型(指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采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

第四条森林总采伐量按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管理。森林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采伐,不得调剂和挤占分项采伐限额指标。

森林火灾、病虫害及盗伐、滥伐等造成的立木蓄积消耗,列抵当年森林总采伐量计划。

第五条采伐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伐区设计文件施工。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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