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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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