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样例5]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
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建设用地统征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旧区拆迁改造计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报请建设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简介;
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审批意见;
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5、用地范围地形图;
6、其他必要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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