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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申执行《关于建立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长委办发〔2008〕94号

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开发委,县级机关各部门:

我县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以来,大多数乡镇、部门能够较好地执行,保证了县委、县政府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全县范围内的重要情况。但是仍有少数乡镇、部门执行情况不够好,漏报、迟报,以及报送格式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严肃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进一步重申:

1.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的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或社会性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以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按照重要信息报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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