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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管[2007]132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等级与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在新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执行。其中,特级资质企业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执行。

二、资质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渠道:

1、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增项、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随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在其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1

届满60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2、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各类资质,向市建委提出申请。上述集团公司的所属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经集团公司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下属二层级及以下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实施意见》中“

二、申请材料”的要求办理。除此需说明如下。

(1)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用建造师注册证书替代。项目经理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建设部有关建造师管理规定执行;

(2)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应提供企业为人员缴纳的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

员、建造师(项目经理)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4)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5)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应提供如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Ⅰ、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Ⅲ、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2、具体申请资料格式应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申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可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上下载)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仍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办理

(三)资质受理: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书面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网络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报要求办理。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络资料与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三、资质审查与许可:

(一)许可时限:


(未完,全文共4933字,当前显示14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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