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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6日人社部、民政部、卫计委27号令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27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民政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

2016年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臵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并按照规定核付配臵费用。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的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评估确定办法。

经办机构按照评估确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以下称协议机构)名单。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等,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目录,确定配臵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并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臵项目基础上,制定省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臵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臵项目,并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臵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第二章确认与配臵程序

第七条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臵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臵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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