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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

浅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书名称的规范

2005-12-13

[摘要]当前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但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便是烟草专卖执法文书名称的规范问题。检查(勘验)笔录,在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还值得商榷。执法文书名称的不规范,势必造成专卖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的法律意义、程序价值的认识不清。本文首先从现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证据种类的规定入手,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实践、特征与现场笔录的特征,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的比较中,着重论证现行烟草专卖执法文书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应为现场笔录,同时论证为什么是现场笔录而不是勘验笔录取代检查(勘验)笔录,再具体论述现场笔录的证据价值和规范制作。

[关键词]烟草执法规范化现场笔录

一、现行烟草法律规范关于证据种类规定存在的问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询问笔录;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此条之规定,现场笔录被排除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法定证据的种类之外,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条却又是现场笔录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取证过程中的证据的法律依据。在国家局下发的执法文书格式中规定了采取检查(勘验)笔录的形式,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勘验笔录与行政程序中的检查笔录合二为一。另外在《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常的专卖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提取的也是检查(勘验)笔录作为证据。

检查(勘验)笔录将检查笔录和勘验笔录联系在一起,也许是立法者认为两者在实质内容上是一样的,也许是专卖实践者错误的理解了勘验笔录,但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造成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法条理解上的紊乱,降低了证据的证明力,至少是证据外表形式上的证明力。

现场笔录却被实践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取代,《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现场笔录置于尴尬的境地,也许是认为现场笔录可以被所列举的七种证据形式所包括和涵盖,再单列现场笔录就是狗尾续貂、画蛇添足。但是法言: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规范化,这样才有利于整个烟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消除和防止相关的弊病。

二、现行执法文书中的检查(勘验)笔录应为现场笔录

在论证此问题前,有必要对现场笔录做一个了解。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在该法第三十一条第

(七)项中,与勘验笔录并列。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我国法律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确定下来,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和行政证据特点的。现场笔录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独立的必要性。现场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现场笔录制作的时间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人们不可能先后踏入同一条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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