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马力
2014年11月17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停车场(含林荫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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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
第七条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报规划、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并按照停车场的技术规范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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