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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及中标后各环节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方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及《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招标应当使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如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时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五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六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个人执业章和注册单位公章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预算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的5%(含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0%(含10%)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并记录造价工程师个人信用档案;误差超过单项子项和总造价15%(含15%)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并警告通报,2年内不受理造价工程师个人续期注册材料,并记录个人信用档案;对重犯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个人注册资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备案,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未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的,招标文件无效,3个月后需招投标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㈠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时间和工期。

㈣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㈤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㈥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㈦投标人报名所需携带的资料。㈧投标截止日期。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发布按如下程序执行:

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预排招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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