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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07-02(a))

名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适用对象:外国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地(市、州、盟)公安局(处)、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

九、

十、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六条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法律是指申请时无未了结的刑事案件以及需要追究行政违法责任但尚未处理等情形的;在中国无犯罪记录;无其他较重情节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

2.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是指申请时无精神病和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国家法定传染性疾病且生活能够自理;有其他疾患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增加社会负担。

3.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是指申请人在境外的主要生活地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主要生活地是指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国内停(居)留期间的无犯罪记录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核准。申请人曾在多个地区停(居)留一年以上的,由受理、审核机关负责与有关的地区公安机关核准。

(二)分类条件:

1、直接投资类:

(1)、在广西直接投资5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直接投资合计二百万美元以上;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

(2)、“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个人在我国国内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既包括以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形式投资,也包括以技术、专利及设备等形式投资,不包括个人从事房屋,股票、有价债券买卖、交易等投资活动。申请人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作为“直接投资”的凭证。

(3)、“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是指实际已到位的资金。

(4)、“3年内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可以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年检证明以及验资报告等材料为参考确认或与商务、工商等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5)、“投资合计”是指投资者在不同地区的投资总和。

(6)、“纳税记录良好”是指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已全部缴纳规定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等。

2、任职类:

(1)、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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