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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4号)

【发布单位】

大同市

【发布文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日期】

2003-10-09【生效日期】

2003-1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良孝

二○○三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弃婴弃儿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弃儿、孤儿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弃婴弃儿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市社会福利机构负责城区范围内弃婴弃儿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弃婴弃儿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和相应的编制。

第五条第五条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工作实行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倡社会各界对弃婴弃儿给予关爱和资助。

第二章接收

第六条第六条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弃婴弃儿的接收工作。对遗弃在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门口的婴儿经确认后予以拾捡;对遗弃在其他地点的婴儿,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侦查或调查,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后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移送弃婴弃儿。

第七条第七条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弃儿报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其生父母。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确定为弃婴弃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公安部门移送弃婴弃儿,应出示有效证件,并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立案侦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拾捡人、被拾捡人基本情况、拾捡时间、地点、侦查经过、结果。

公安部门未提供立案侦查报告的,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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