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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会的主要情况

日本商会社团的主要情况

概况。日本各类杜团组织(在日本统称团体)都是依法设立。从依据的法律来分类,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日本民法典第34条而设立的公益法人(包括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在数量上是比较多的,设立前需经政府有关的内阁大臣批准;二是依据宪法关于结社自由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任意团体;三是依据特别法而设立的特别团体,其性质、机构、经费、活动等都由该法予以规定。

商会社团的分类。日本的团体依法律地位不同分为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和无法人资格的团体。

有法人资格的团休有4种即社助法人、财团法人、特殊法人和指定法人(某些法律指定一些职责专由那一个团体负责,称此团体为指定法人)。特殊法人的经费得到政府资助,活动受到教府指导,负责人有的也由政府派出。社团法人、任意团体则经费自理,活动自主,不受政府部门的支配。无法人资格的团体主要指任意团体,是由会员自主设立、自我管理的组织。

日本有影响的4大经济类团体是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经济同友会、和日本商工会议所。它们由干任务不同,参与的成员不同,组织形成亦不同。

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成员以经营者为主。该组织实际上由各大企业的经营者自动组织起来的类似同仁俱乐部性质的非法人团体。重点任务是代表经营者协调势资纠纷。日本经济团休联合会是全国各类行业协会依照民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经济发展战略。协调同政府的关系,以及协调行业内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经济同友会以个人为主,实际上是大企业主要经营者个人之间的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密切感情、协调关系的法人组织。商工会议所以中小企业为主,是为振兴中小企业.依据1953年年制定的《商工会议所会法》设立受通产省直接监督的法人组织。

商会社团的性质。

1、非营利性。日本经济界的法人体系分为两种,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公益法人、中间法人、特别认可法人及特殊法人。如日本的《商工会议所法》第四条规定:商工会议所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以特定的个人或法人及其他团体的利益为目的从事其事业。日本的商工会议所是典型的商会社团,它是依据《商工会议所法》的规定而成立的,是特别认可法人,属非营利法人。日本的经济团体联合会、经营者团体联盟、经济同友会和全国商工会联台会等商会社团,也都属非营利法人,都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活动。这四个商会社团的具体法人称谓不同,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经济同友会是社团法人.经营者团体联盟是任意团体,商工会联合会是特别认可法人。非常明显,非营利性是它们的一个共同性。

2、中介性。日本的商会社团是承上启下的桥梁性组织,上边与政府联系,即接受政府的指导,并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言,下边与企业或经营者联系,即以企业或经营者个人与会员,并建立基层组织。商会社会团的这种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协调作用,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商会社团的这种性质称为中介性。

3、民间性。日本商会社团的活动戴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商会的会头和副会头,由选举产生,但都是大企业会员的老板,专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有的由政府退下来的官员担任,做具体日常工作;商会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靠他们自己筹措解决,等等。日本商会社团的这些基本做法特征,有人称为自主性,有人称为自律性,我的看法,用民间性概括。可能更易于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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