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制度
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与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审批与管理工作。
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
1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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