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
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内农法发(2003)83号
为了推动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带动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和农牧民收入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会同畜牧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厅、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内蒙国税局、内蒙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标准
l、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它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
4、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投资报酬率平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企业应达到不欠农牧户农畜产品收购款、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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