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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方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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