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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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2011年02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有效范围文号生效日期全国发改外资[2011]235号2011年02月14日境外投资(投资法->境外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1]235号
2011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下放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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