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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沙土镇多渠道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安置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着力解决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人口安居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扎实推进农民进城入镇的指导意见(暂行)》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鼓励、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与加快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通过县城安置、集镇安置、县外安置、集中供养等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到城镇安置。

第三条

成立以县委书记和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扶贫、住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可申请进城入镇安置:

(一)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且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以2016年6月28日各镇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及随迁户信息档案的通知》要求上报的花名册为准。

(二)《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印发之后,纳入易地搬迁规划范围内且已在城镇购房、但没有享受易地搬迁政策的搬迁对象

(三)受地质灾害影响必须搬迁且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2016年4月11日前(含2016年4月11日)的户籍登记信息为准,2016年4月11日后分户的不能作为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购本县或县外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或集镇建成区内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城镇居民空余房(含二手房)等,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审批后,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货币化形式兑现。

第八条

列入2016年脱贫出列的镇、村(社区)范围内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必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落实城镇购房安置,否则视为农村建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入镇安置优惠政策。列入2017年度和2018年度脱贫出列的镇、村范围内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落实城镇购房安置,否则视为农村建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入镇安置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含离退休人员)、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安置方式、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

安置方式。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可选择县城安置、集镇安置、县外安置和集中供养四种方式进城入镇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原则上引导进入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并由国家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不兑现货币化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进城入镇安置,依照以下程序报批:

1.户主申请。农户填写《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农户申请表》,经挂钩人员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级初审。所在地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签字确认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4.县级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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