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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5篇模版]

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加强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坐落在温州市内并经市、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履行医疗服务职责,执行新农合相关政策,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管理与监督,并负责新农合相关业务的检查与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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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臵,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实行“准入”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其它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暂不列入,以后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另行认定。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服务准入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内药品,制定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四)应设臵新农合管理科(室),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管理新农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五)具备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能与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对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

(六)至申报日开业时间满一年。上个申报周期内受到行政部门警告以上处罚次数≤2次。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评;

(三)经考评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公示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自愿承担新农合服务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省、市级医疗机构及市区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向市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向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温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主要业务科室、诊疗项目和大、中型医疗设备清单(乡镇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省市级2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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